其占本期股票期权授予时薪酬总水平,境内上市公司及境外H股公司原则上不得超过40%;境外红筹公司原则上不得超过50%
为了抑制国有企业资产的“冰棍效应”,近日,国资委、财政部又联合发布《关于印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这是继2006年9月30日国资委和财政部联合印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后,再次发布股权激励办法。对此,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宁向东认为,这标志着国有资产股权激励又迈出了一小步。
根据《通知》,下一步将严格股权激励的实施条件,加快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股权激励业绩考核体系,科学设置业绩指标和水平。
另外,《通知》还严格规定,在行权有效期内,激励对象股权激励收益占本期股票期权(或股票增值权)授予时薪酬总水平(含股权激励收益,下同)的最高比重,境内上市公司及境外H股公司原则上不得超过40%,境外红筹公司原则上不得超过50%。股权激励实际收益超出上述比重的,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或股票增值权)不再行使。
基本理清“三给”关系
“该《通知》基本理清了‘谁来给、怎么给、给多少’之间的关系。”宁向东对记者说。
宁向东指出,实行股权激励必须同时满足“谁来给、怎么给、给多少”3个条件,只有这3方面的制度健全以后,国有股权激励才会有好的效果。
根据《通知》,首先,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必须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并按照《试行办法》的要求,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
其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应建立完善的业绩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其授予和行使(指股票期权和股票增值权的行权或限制性股票的解锁,下同)环节均应设置应达到的业绩目标,业绩目标的设定应具有前瞻性和挑战性,并切实以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作为股权激励实施的条件。
再次,合理控制股权激励收益水平,实行股权激励收益与业绩指标增长挂钩浮动。
宁教授指出,从这3方面来分析,已基本满足“3给” 原则,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股权激励的问题。“国家硬性限制股权收益最高比重,从某种角度来说,反映了我国国有企业股权激励制度的欠缺,是一种不得已而为之的措施。”
股权激励任重而道远
2006年,当国资委印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时,就曾明确指出:“股权激励是目前国际通行的一种长期激励方式,主要是通过授予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或股票期权,将高管人员薪酬的一部分以股权收益的形式体现,将其收入的实现与公司经营业绩和市场价值挂钩,激发高管人员通过提升企业长期价值来增加自己的财富,促使高管人员将个人利益与公司的利益联系在一起。”
两年来,国有企业股权激励的效果寥寥无几,看得见的是有些国有企业管理层对企业的实际控制、高管收入节节攀升。是股权激励有错,还是国外的东西在中国“水土不服”?
宁向东指出,要从根本上解决国有期权激励,除了明确“3给”原则,要实实在在落到实处之外,还要引进外力的监管。
宁向东建议,首先要明确国有资产所得“出资人”,这样才会有人来自觉地监管,即使不能明确“出资人”,也要明确“代理人”。现在国有资产的“代理人”是国资委,但由于国资委属于国务院,还只是一个行政机构,而国有资产属于资产范畴,由国资委来管理欠妥。
他认为,管理国有资产的机构应该是民选的、要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的、而且独立于国务院的一个机构,这个机构每年在开人代会的时候要像国务院一样向人大作报告,由人大审核其工作效果。
另外,宁向东指出,股权激励必须有一个健康的资本市场,资本市场的有效性是衡量所获股权多少收益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