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深圳市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深圳市铭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兴实业)诉本公司和本公司控股
(持股60%)的深圳融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发投资)其他经济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于2006年6月23 日作出终审判决。其后,铭兴实业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本公司已于 2005 年 9 月 27 日、2006 年 1 月 24 日、2006 年 7 月 12 日先后在《证券时报》、《大公报》、巨潮网以及200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了该案的进展情况。
二、案件的基本情况
铭兴实业与融发投资于2004年11月17日和2004年12月10日分别签订《协议书》和《补充协议书》,融发投资向铭兴实业借款人民币 34,600,181.00 元用于龙岗 5#地块的出让事宜,本公司为融发投资的该项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05 年 3 月 1 日融发投资在深圳市土地房产交易中心通过公开挂牌的方式以底价 9,108 万元出售龙岗 5#地块的土地使用权,深圳市广业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14,088万元竞得该地使用权,摘牌价与挂牌底价差额为4,980万元。
铭兴实业和融发投资随后就协议书的履行发生纠纷,铭兴实业遂提起诉讼,请求融发投资和本公司共同向铭兴实业支付扣除税费后的交易差价 4,676.22 万元及利息869,776.92元。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17日作出[(2005)深中法民二初字第327号]判决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06年6月23日作出[(2006)粤高法民二终字第 73 号]判决。铭兴实业不服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9 日作出[(2007)粤高法立民申字第34号]再审裁定,并于2007年12月18日作出[(2007)粤高法审监民再字第94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原二审判决认定由融发公司应支付给铭兴实业的利息及诉讼费,双方已履行完毕,并达成调解协议:融发投资愿意向铭兴实业支付人民币500万元。共分三期支付:第一期于2008年1月20 日前支付人民币
100 万元;第二期于 2008 年 3 月 20 日前支付人民币 200 万元;第三期于 2008
年6月20 日前支付人民币200万元。
现本案已审理终结,且融发投资已于2008年1月20 日前按调解书之规定向铭兴实业支付首期款人民币100万元。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目前,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年末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公司已在 2007 年度合并损益表的营业外支出科目中列支了500万元的支出,对本公司2008年度利润没有影响。
四、备查文件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深中法民二初字第327号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粤高法民二终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粤高法审监民再字第94号民事调解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8 年4 月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