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收购资产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本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的相关规定,经对公司有关资料的认真审阅及对公司收购资产过程的审核、监督,现对公司与北京万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合同》,以500 万元的价格收购其持有的东莞市万科置地有限公司50%股权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本人同意公司北京万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此项交易公平合理,有利于公司主营业务的长远发展。
二、上述协议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独立董事:戴炳源
黄文忠
二00 八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