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哈尔滨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度报告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对信息披露工作的监督职能,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以及《哈尔滨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哈尔滨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哈尔滨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30 日内,公司经营班子应向每位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同时,应安排独立董事对公司进行实地考察。
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名。
第四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拟聘的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是否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进行核查。
第五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每位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六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年报前,至少安排一次每位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
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名。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密切关注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的信息保密情况,防止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
哈尔滨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8 年 7 月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