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实业医药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度报告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进一步明确独立董事职责,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做好上市公司 2007 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工作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235号)的要求,以及本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
第三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管理层应向每位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同时,公司应安排每位独立董事进行实地考察,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第四条 公司财务总监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每位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它相关资料。
第五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年报前,至少安排一次每位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上海实业医药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零八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