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记者 郑晓波
本报讯 为保障水电建设的顺利进行,妥善处理地区间利益分配关系,财政部日前下发《财政部关于跨省区水电项目税收分配的指导意见》,明确了跨省区水电项目税收分配4项原则,也明确了纳入分配范围的主要收入项目和省区间分配比例。
《意见》称,处理跨省区水电站税收分配问题,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以地区间平等协商为主,经协商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的,经有关省申请,由财政部参照本意见研究办理。
二是兼顾各省区在项目建设和运营阶段做出的贡献,适当考虑项目建成后坝址所在省为项目维护运转承担的公共支出成本。
三是为企业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妥善处理地区间财政利益,避免增加企业负担,保障水电项目平稳运行。
四是坚持以人为本,帮助解决移民安置等重点和难点问题,促进库区经济社会稳定协调发展。
就纳入分配范围的主要收入项目,《意见》明确,根据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将以下税收纳入跨省区分配范围:水电项目发电环节产生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以及随增值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收入。其中,增值税为地方分成部分,企业所得税指纳税地点为坝址所在省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
对于收入分配比例的确定,《意见》规定,对纳入跨省区分配范围的税收,按照因素法测算省区间分配比例。对坝址不跨省区的水电项目,按照移民人口(含坝区)淹没土地(含坝区)面积和坝址所在地为项目维护运转承担的公共支出成本三个因素测算,权重分别为49.5%、40.5%和10%。对坝址跨省区的水电项目,按照移民人口(含坝区)和淹没土地(含坝区)面积两个因素测算,权重分别为55%和45%。
另外,《意见》还明确,在意见印发前,已经达成税收分配协议或已有明确分配办法的跨省区水电项目,继续按原有分配协议和办法的规定办理。